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59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年满45周岁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男性,女性失业人员年龄条件自2025年起每3年上调1周岁,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且财产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嵊州市共10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已通过审核,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10日),附件:嵊州市2026年1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xlsx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