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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财政局 | 2026-01-29
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第七条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由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第八条主办(使用)单位申请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应按要求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备案时单独说明,第九条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第十条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或整改说明,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第十四条主办(使用)单位应规范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使用管理,第十八条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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