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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6-01-28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十四条自治区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立创新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协同创新,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重点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职责定位、科学技术产出、创新效益、满足国家战略和自治区科技需求、推动行业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经济社会效益、培育创新人才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估,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别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第五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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