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针对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第二阶段: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第三阶段: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一)旅游包机(含切位)1.国内:组织区外游客入内蒙古每周至少飞行一班且连续飞行14班(含)以上且一次性每班达到3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时(单程)奖励0.15万元,一次性每班达到6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时(单程)奖励0.4万元,一次性每班达到9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时(单程)奖励0.9万元,一次性每班达到12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时(单程)奖励1.4万元,2.国际: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入内蒙古每周至少飞行一班且连续飞行14班(含)以上且一次性每班达到3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时(单程)奖励0.3万元,一次性每班达到60人(含)以上按照每航时(单程)奖励0.9万元,一次性每班达到100人(含)按照每航时(单程)奖励2万元,(二)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区外游客400人(含)以上乘专列入内蒙古,(三)高铁(动车)一次性组织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三)按照奖励实施时段分别组织开展评审材料申报和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