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本院受理申请人陈云乔诉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支付申请人陈云乔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17日工资61500.8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13.96元,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