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第三条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由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指导并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牵头相关机构成立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审核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资格,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以及其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第九条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和作品:1.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报,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建立专家库,根据申报者情况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办或评委会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取消评审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