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素卿诉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已审结,本案经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支付申请人李素卿2024年4月绩效工资1100元、垫付黄色墨粉费用1529.1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12月工资16329.9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3750元,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