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金期间死亡人员(附件1),重复领取(附件3)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及相关待遇,经核查以下人员涉及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见附件1-3),我单位于超30日前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故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如有异议的,附件1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死亡)人员名单.pdf附件2_皇姑区发布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业)人员名单.pdf附件3_皇姑区发布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人员名单.pdf附件4_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死亡).pdf附件5_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就业).pdf附件6_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重复领取).pdf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1月14日编辑:杜佳蓉校对:杜炜审核: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