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辖区各园区运营机构:按照《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长春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办〔2026〕2号)文件要求,现将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请认定区级大学生创业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运营或管理主体须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及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团队,(二)具备固定的创业培训与实训场地,(三)创业园场地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合作共建),已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含团队)不少于15户,并带动其他大学生就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具备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通风、网络通信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消防验收合格,(五)能够为入园企业提供涵盖政策、融资、管理、技术、人才、法律、财务、成果转化、商标注册等多方面的孵化服务,并建立完善的服务台账制度,具备持续滚动孵化能力,(七)具备可持续的运营能力与清晰的发展规划,二、时间安排申请单位须于2026年2月2日下班前完成材料报送,0431-85821186编辑:宁雪复审:王连鑫终审:李雪文档附件:附件: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材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