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印发,第三条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港澳医疗机构举办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港澳医疗机构采购单体(套)医用设备超过50万元的,单个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年,单个机构最高资助50万元/年,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符合条件的港澳医疗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按公告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前海管理局对港澳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审查通过的港澳医疗机构,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主要申报材料如下:(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医疗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二)享受办医场地购置资助或者租金资助的港澳医疗机构,第二十五条根据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3〕10号,原办法有效期内设立的港澳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相关资助,《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