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布局与网点设置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原则,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统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及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及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回收站点设置1.应以城镇居民区、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小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工作,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性运输行为进行查处,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治安管理、市场秩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