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重新公布版本)2.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重新公布版本)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重新公布版本)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第十条按规定参加苏州市区积分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条件后,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对符合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第十五条对积分落户申请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最高不超过50分4房产情况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加200分,市市场监管局累计不超过40分在苏州市区,市市场监管局累计不超过60分申请积分落户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