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根据需要决定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承接主体是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社会力量,第三章运营模式及服务内容第七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参与整体运营:社会力量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整体运营维护,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工作的总体统筹管理,(2)对委托主体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委托主体负责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四条承接主体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具体运营及服务供给,第十五条专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量运营的过程管理与监督评价,第五章承接主体遴选第十六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测算,合同中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设施名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与评价标准等内容,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内容中涉及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或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的,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委托主体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委托主体每年对承接主体的运营管理、项目建设、活动组织等进行考核,督促指导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涉及的财政资金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