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管理,对具体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设施配套、空间环境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众在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为详细规划统筹管理的基本空间单元,未编制单元层次详细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管理机构(单位)组织编制特殊单元详细规划的具体要求,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对空间形态的引导管控内容,并应规范履行评估论证、公众参与、集体决策等规划审批程序,单元、地块详细规划批复后3个月内,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实施正面清单管理,修正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纳入详细规划实施,将详细规划定期评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体检评估体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