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2026年1月1日起接续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的,报废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给予补贴,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申请人名下报废车辆持有时间须在2025年1月8日前,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青海省内开具和办理,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青海省内开具和办理,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1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