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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2026-01-06
HNPR-2025-17016湘农发〔2025〕7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为加强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监督管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第三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增殖放流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殖放流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放流项目资金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宣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湖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第八条​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区域增殖放流计划,计划应包括放流物种、规格及数量、放流水域及实施时间、苗种来源、资金保障与效果评估方案和生态风险防控措施,第九条​增殖放流苗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来源合法:经济物种应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水生生物苗种须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在“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生产供应单位中采购,第十条​放流苗种须由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第十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放流活动应公开进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放流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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