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进行商事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类进出口商(协)会及其他对促进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相关单位、机构,每100万美元给予1.5万元人民币扶持,单家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扶持,单个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全年实现回流外贸出口值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扶持,回流出口值每2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扶持,单个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对进口企业按照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口岸综合物流费用扶持,每家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申报年度本项累计扶持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或8万元人民币,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年度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