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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通知

清流县人民政府 | 2022-06-06
在对《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号)进行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调整:1、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一款:“鼓励不需要招标的社会资本投资的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2、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二)款规定:“400万元以内县内项目采用简易招标号球奖励办法,县内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上年度县内缴纳税收来奖励招标号球,3、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五)款规定:“建立辖区企业管理制度,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水利等企业),备案登记对各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范围、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4.将第十条“其他事项”第(一)款规定:“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施工企业,在对《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号)进行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调整:1、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一款:“鼓励不需要招标的社会资本投资的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2、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二)款规定:“400万元以内县内项目采用简易招标号球奖励办法,县内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上年度县内缴纳税收来奖励招标号球,3、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五)款规定:“建立辖区企业管理制度,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水利等企业),备案登记对各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范围、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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