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现将《济南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申报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联合审议全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的申报、分割转让、变更等申请审议事项,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流程(一)项目建设主体向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五条申报资料项目建设主体需提报《济南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申报资料》,第七条申报流程(一)项目建设主体需向区县(功能区)提出企业入驻申请,(二)区县(功能区)将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企业入驻情况逐月报备至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四章预告登记第九条建设单位批量提交预告登记建设单位根据审议意见及入驻企业清单,项目建设主体需向区县(功能区)提出分割转让申请,(二)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资料、生产现场图片和视频等实证信息开展集体审议,第十二条申报资料(一)建设单位1.济南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意见,2.济南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分割转让申请审批表(附件4-1),第十四条申报流程(一)项目建设主体需向区县(功能区)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企业入驻、分割转让、项目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共享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因未完成土地变更手续、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入驻或分割转让的项目)等情况触发预警的项目,区县(功能区)需提请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