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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5-12-22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件: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扬州市数据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22日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化工产业领域科技创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第三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应当强化协同监管,第二章中试基地管理第七条中试基地须在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第九条中试基地内应当建设完善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公共基础设施,第十条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第十六条化工重点监测点或者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中试基地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备,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根据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等相关规范要求,通过论证的试验方案向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通过论证的试验方案,第二十三条中试基地及项目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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