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进贤县文物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我县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与上位法要求及新时代文物保护方针相一致,经2025年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废止《进贤县文物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进府办发〔2022〕2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关于废止《进贤县文物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贤县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