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四条市属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属企业分管法律工作事务的领导牵头案件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加强案件管理,第八条市属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第十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