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12月18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五条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管理与评估等,第八条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答辩,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需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将建设方案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第十七条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第二十条获批承担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评估,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评估,第二十五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二)运行情况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