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形式组织实施,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等是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体,第七条“校企联合培养”的学徒制试点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自主招生,第八条“学校+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学徒制试点,第九条鼓励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等以土地、设备、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建设,第十一条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学徒制试点项目实行认定和备案制,市级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及中高职贯通学徒制试点项目等项目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学校与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签订联合培养框架协议,职业学校与合作企业、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共同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第十五条学徒制教学工作由校企和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共同承担,企业和公共实训(实践)中心通过租赁(1年以上)等方式将用于学徒制教学的场地给予学校独立使用的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第十六条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相关联合培养企业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项目教学,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到企业或公共(实践)实训中心参与教学工作和协助管理学生,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学徒制试点项目,(三)在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学徒制试点项目的检查评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