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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2025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高明区人民政府 | 2025-12-23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2025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3日附件佛山市高明区2025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高效推进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珠肇高铁广湛联络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安置,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按150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三)宅基地补偿支付和使用管理原则全部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按相应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占地面积乘以1500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统一划至宅基地所属经济合作社指定账户,3.搬迁、回迁补助费支付: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二)临时安置补助1.住宅搬迁补助中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同类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进行调换予被征收人自建安置,十四、奖励办法(一)征地奖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5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收地补偿协议》并在2026年1月31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征收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亩(不含留用地),(二)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奖励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人在2026年1月31日前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2026年2月28日前搬迁完毕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二)奖励金支付1.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物业的合法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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