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人才工作由市金融发展局牵头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金融人才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申报人及任职机构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行政监管措施记录,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地方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金融科技等金融领域工作经验,第三章申报要件第九条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4.申报人与本市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国有金融平台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上述单位在域外总部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市金融发展局报送有关材料,市金融发展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人及任职机构在申报前三年内是否存在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行政监管措施记录或不良从业记录等,金融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金融发展局报备,考核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局书面报送考核情况,由市金融发展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第二十二条金融人才奖励资金及评审工作经费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市金融发展局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