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2月12日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及使用,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依职责在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公园绿地等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应编制、修订水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公园绿地海绵设施建设等有关行业指引、建设审批验收管理规程、运营维护管理等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海绵城市指引执行,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有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按通过审查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项目,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设施日常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验收、运行维护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