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申请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1.在合作区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在合作区完成商事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完成商事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管理人以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于当年度在合作区内的实际投资中,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六百万元,对于合作区量化基金规模占比超过总管理规模百分之十五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于管理人在合作区内设立并购基金与公司制并购主体,第九条公司制基金扶持对于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并且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合作区获得资格、并且在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及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PFM),第十七条金融行业活动扶持为鼓励管理人或行业组织(含澳门行业组织在合作区设立的办事处)在合作区或澳门主办不少于五十人的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论坛、企业年会等),单个申请主体每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