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财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五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第十八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粮食收储公司对委托代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五条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七条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向县粮食收储公司下达动用命令,第四十一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