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窨井盖设施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五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应协商确定其中一家权属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由权属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告知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处理,第七条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第八条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第十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设施的,鼓励单位和个人就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向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第十八条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和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不履行井盖设施监管或者维护管理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