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9部门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菏自然资规发〔2025〕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鲁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解决企业发展需求,决定对《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菏自然资规发〔2024〕158号)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拟分割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占地15亩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二、优化办理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各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各县(含定陶区)的项目,由各县(含定陶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市级不再审核,市联合审核小组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业务监督,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商务局菏泽市应急管理局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菏泽市招商服务中心2025年5月6日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pdf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