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履行审定储备目录、审核储备计划、确定储备点规模布局、协调解决动态轮储等储备工作重大问题职能,第五条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制定储备目录、编制年度储备计划、选择储备单位、开展调用供应、编制储备资金预算、管理储备资金和组织监督检查、审核确定物资轮动清单、协调储备单位配送等工作,(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储备资金预算审核和拨付,参与储备目录制定、年度储备计划编制和监督检查,安排落实因不可抗力因素的资金预算,第三章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第六条储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确定,符合延续性项目定义的一般不超过3年,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储备单位签订储备合同,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书和本办法规定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要求,未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第十二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储备单位下达政府储备年度计划,应当通报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第十七条非应急状态下,储备单位申请轮动使用物资,应当确保质量且效期不低于12个月,第十八条医药储备物资确因灾情、疫情、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过期损耗的,储备单位每年定期提交上一年度报损明细,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损耗产品清单、销毁清单、费用明细及损失原因说明支撑材料等,经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审核认定超出储备补贴范围的产品品种及数量,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相关资金按照采购金额及销毁费用予以补偿,特殊情况下,储备单位因不能及时轮入造成储备数量无法满足要求的,须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同意,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储存点布局调整等需对储备产品进行转移的,储备单位应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申请,商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储备补贴资金指补贴医药储备实物储备的资金,包括占用资金利息补贴、合理损耗费用和仓储管理费用等,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列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医药储备补贴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支付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储备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除第十八条规定条款外,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五条储备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储备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附有关佐证材料,自治区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向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请求支援,仍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程序申请调用中央医药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