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二)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绩效评价(验收)等各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督,(三)指导并监督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履职,应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管理与监督,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四)主动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开展相关项目监督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委托协议开展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及管理中选用的评审(咨询)专家遵规守纪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的行为,(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举报核查是指对项目立项、管理、验收等环节中接收到的涉及科研诚信或工作组织管理等方面问题提出的异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一)对相关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视情节作出取消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咨询资格、不予纳入市科技专家库以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局负责的科研项目、团队、人才等申报或参与资格等处理,第三十一条相关人员在监督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将监督意见和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