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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丰县县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海丰县财政局 | 2025-12-08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海丰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7日联系人:黎庆校联系方式:0660-6622511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财政局2025年12月8日海丰县县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租赁原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海丰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丰县城范围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具体范围参考《关于印发<海丰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府办函〔2023〕158号)),租车服务是指出租方提供车辆和驾驶员为租赁车辆单位保障公务出行活动,第四条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关于印发<海丰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府办函〔2023〕1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求,第五条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安全节约的原则,第二章租赁范围第六条在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求的前提下,第十二条租赁车辆原则上遵循“一事一租一审批”,应建立租用车辆台账(包括租车部门、租车事由、租车时间、到达目的地、乘车人数和人员姓名、租用天数、租用车型、租用数量、租车费用、审批意见等),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服务应通过市场询价,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十五条各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费用报销加强内控管理,第十七条租赁社会车辆标准必须依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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