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韶关鑫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继春诉被申请人韶关鑫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325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至7月期间拖欠的部分工资差额2660元,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