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发展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二、专项资金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县级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选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专项资金支持资产的管理,企业应在申报入库时承诺未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向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入库评审通过的项目是否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对已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县项目支持资金的项目不予支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选定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日常验收机构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审核,县级验收通过后向市商务局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复核材料,采取分批验收和拨付的项目查重工作可在专项资金拨付达100%后进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的工作责任,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