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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修订稿)》的通知

龙湖区人民政府 | 2025-11-24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7日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修订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龙湖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三条合作园区范围内项目自开工之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5000万元以上,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际采购龙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实现两地企业产业链协作的坪山区企业(须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家,新认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家,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家,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家,(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七条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家,新增入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2万元/家,(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第八条对当年度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九条【其他事项】(一)本措施相应负责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条件明确、标准清晰,(二)本措施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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