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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城区人民政府 | 2025-11-24
第三条概算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是建设项目概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三)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确认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报区财政局审核,第十八条复核工作程序(一)确定复核评审项目1.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区财政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评审,社会中介机构自收到区财政部门《复核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送审及评审资料整理后并填写《复核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复核项目资料清单》送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二)复核1.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自收到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资料之日起按以下时限内完成初步复核:一般性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复核项目意见表》,3.社会中介机构应自收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核对和整改,社会中介机构须将整改情况填写《复核项目意见表》,4.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复核项目意见表》核查整改情况后出具《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完成函》,5.社会中介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均有义务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对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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