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5年第27号根据《旺苍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年第23号),附件: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旺苍县人民政府2025年11月21日附件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本方案将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并在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汇总表单位:公顷被征地位置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总面积县乡镇村旺苍县天星镇云峰村1社0.18200.1820云峰村2社0.41210.4121云峰村5社0.03100.0310云峰村6社0.01100.0110洪水村3社0.00260.0026大山村2社0.00460.0046白水镇大埝村6社0.20360.2036盐河镇青山村4社1.52500.02270.06021.6079风景村7社0.62050.6205嘉川镇石龙村1社0.54370.5437石龙村5社0.37140.3714石龙村8社0.38250.3825普济镇洪江村5社0.16640.1664东河镇东郊村2社0.01760.04370.0613东郊村3社0.03690.0369合计4.51090.06640.06024.6375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三、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天星镇云峰村、大山村、洪水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07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0700元/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五、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圈舍、辅房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后,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天星镇人民政府、白水镇人民政府、盐河镇人民政府、嘉川镇人民政府、普济镇人民政府、东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