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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岗区人民政府 | 2025-10-29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国内自主知名品牌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在龙岗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商业运营机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第七条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一)扶持范围:对参加龙岗区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览并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5个、扶持总额最高15万元,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一)扶持方式为事后奖励;(二)项目单位是在龙岗辖区内实际经营且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组织、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和区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请指南的相关条件:(一)推动企业上规模1.本扶持项目面向在龙岗区实际经营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二)支持首店引进1.申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三)支持促消费活动1.申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四)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1.申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十条区商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第十二条区商务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核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第十五条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推动企业上规模”“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溯及2024年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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