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雅镇人民政府2022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泽雅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各村的“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七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经驻村干部或驻村联系领导审核、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村财务专用章统一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具体为“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证明人证实→联审联签→报账员审查收付款→社监会审核盖章→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并反馈公开资料→财务公开,村级对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拒报的票据存在异议的,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借统一收据,第八章资产资源登记与管理第四十六条村级建立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五十五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开展财务收支审核的同时,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村级公开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