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扎实开展我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附件2)要求,组织审核后,择优确定本辖区本单位拟推荐的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1个,超过数量不予受理,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三、请于2025年11月24日前将推荐创建对象报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创新创业服务处,同时提供推荐创建对象汇总表(附件2.1,推荐单位加盖公章)以及创建申请表(附件2.2、附件2.3)、创建方案(附件2.4)和相关佐证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运营主体加盖公章〕纸质版各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