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构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环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建立覆盖州、县、乡业务服务体系,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指标建设,避免出现分类监管评级B级以下、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发现重大风险等不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度管理要求的情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在保小微企业和“三农”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纳入省级再担保范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贴,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0.4%给予担保费补贴,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0.3%给予担保费补贴,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0.25%给予担保费补贴,单笔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推动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20%)的“442”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州、县两级财政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部分的15%给予风险补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