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委员会2025年11月12日汕头华侨试验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第五条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配合监管部门,集群企业不配合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代理办理除解除托管关系的住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外的登记注册等,第十八条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或托管企业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督促集群注册企业依法开展年度报告的,(七)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监管部门加强集群企业管理,第二十七条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