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廊坊市人民政府2025年10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廊坊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范审批代建项目,第九条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代建项目服务协议,代建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管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弥补,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