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明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白铁钢,单位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4号院3号楼1层121,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你单位于2025年06月16日与租户邓**就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0号院*-***-*房屋签订《北京利明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你单位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未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具体改正内容及改正方式:在本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本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门建)字[2025]第670124号)无法送达你单位,我们将在官网(https://www.bjmtg.gov.cn/)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联系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执法科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联系电话:010-69855948,010-69856714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