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0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和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领域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咨询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铁路等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做好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第五条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为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公开平台,第六条交通建设主要从业人员包括主要管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含监理、建设单位的中心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从事第三方检测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指项目质量、安全、计划合约、资金使用等项目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由项目管理单位视项目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纳入定期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修复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