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秀屿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暂行)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三、以标准厂房出让的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自持部分转让入驻的企业亩均税收等投资要求不得低于原投资协议的要求标准,土地使用权人自留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允许经批准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后的工业物业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八、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宗地内空闲未建土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分割后继续保留的工业用地,位于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应满足园区相关要求,明确分割转让条件、转让对象、分割方案、履约监管等内容,十一、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转让对象按规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应当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履约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