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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剽窃成果骗取省级科技奖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 | 2025-06-25
【基本案情】2019年7月,x省科技厅收到关于2018年度省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XX生态与分子流行病学应用”的网上信访件,实名举报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某某盗用他人科研成果骗取省自然科学奖,在X市科技局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成立专项调查组复查核实,经调查查明,举报问题属实,项目第一完成人张某某存在伪造他人签名和单位盖章、以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形,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决定撤销“XX生态与分子流行病学应用”项目的2018年度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要求项目推荐单位、主要完成单位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依规对张某某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撤销因该奖项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带来的其他奖励和荣誉;将张某某的违规失信行为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并报送省信用中心,自撤销奖励之日起5年内张某某不得被提名省科技奖,【案件评析】《XX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记录不良信誉;有重大过错的完成人5年内不得被提名省科技奖;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XX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不得有抄袭、剽窃、假冒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学术诚信档案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与审批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评审的依据,【处理结果】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伪造他人签名和单位盖章、以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XX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八条、《XX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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