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2025年10月23日附件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市地方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顺利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资料,第四十二条监管部门可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合规管理等情况,第四十八条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市地方金融局可以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